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壹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相關機關協商確認,確保該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在批準後公開。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並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獲取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和互聯網聯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