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來研究的深入,我們最終采納了德日刑法的觀點,采納了犯罪構成三層次說:即犯罪構成應為、違法性、責任性。違法性是解釋客觀要件,排除犯罪的客觀要件,責任是解釋主觀要件,排除犯罪的主觀要件。並於2009年全面采用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
詳細解釋
(1)犯罪構成正當性。
犯罪構成的適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的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發生的事實應當符合刑法規定的內容。具體而言,適當性包括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客體、危害結果和因果關系等幾個要素。
(2)違法性。
違法性要求犯罪行為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是實質上法律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違法。違法的標準在於是否有違法的理由。防止違法的理由是排除正當行為違法的理由。壹般來說,非法拒絕的原因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律行為、被害人承諾等。
(3)責任。
責任是指對行為人符合正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進行批評和譴責的能力。是否有責任,應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過失等方面進行考察。另外,阻止責任的原因有二,壹是違法性意識,二是期待可能性的缺失。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犯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