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能否構成火災罪,還要看火災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壹)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的;
(三)火災發生後停止報警,或者負責報告的人員未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和部位的。
《關於辦理火災和火災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幹規定》規定: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過失引起火災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3人以上死亡;
2.重傷10人或死亡或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654.38+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合計50萬元以上;
5、防火林面積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
6、人員傷亡、燒戶、直接財產損失雖小於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和生活受到較大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過失引起火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燒毀15戶以上和直接財產損失共計25萬元以上;
4、防火林面積2公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