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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幼兒園,老師臉色不好,弄傷了嘴唇,縫了七針。現在老師不想賠償。我該怎麽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因此,如果孩子在校期間在幼兒園受到傷害,證明幼兒園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應當依法賠償。補償可以按照上述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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