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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噪聲處罰標準

法律分析:噪音擾民屬於違法行為,有行為後果的界定。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夜”的噪聲排放標準只比“晝”高。無論是夜間還是白天的噪聲排放標準,都與“噪聲擾民”的認定有關但不壹定相關。即只要產生與環境不相容的噪聲發射,並對居民造成幹擾,就可以認為是“噪聲擾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對於構成嚴重擾民的行為,公民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舉報,要求侵權人賠償,停止侵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的噪聲汙染類型,責令單位或者個人停止侵害,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七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中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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