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稅務局系統其他收入管理規定》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違反財經紀律或者違法行為論處: (壹)機關利用其他收入炒股票、炒房地產、進行期貨交易、投資股票、開辦企業、為納稅人納稅;(二)其他收入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本單位財務部門,私設“小金庫”或公款旅遊的;(三)擴大範圍、提高提取比例和代扣費用以及不按規定使用的;(四)將其他收入借給沒有預算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五)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其他收入;(六)未按照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七)不按要求接受審計和檢查的;(八)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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