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法律形式的變化:
當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其註冊地轉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時,視同企業清算和分配,股東再投資設立新的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比如有限責任公司轉為合夥企業,公司從杭州轉到香港。視同公司清算,必須繳納清算所得稅。
第二,債務重組:
1.以非貨幣財產清償債務;分為轉移相關非貨幣性資產和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其中轉移相關非貨幣性資產確認相關資產的利得或損失;債務重組損失(收益)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清償債務確認。
三。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與重組:
1.被收購方應當確認股權和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2.購買方購買的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壹致;
四。企業兼並重組:
1.被合並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兼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被兼並企業結轉彌補。
動詞 (verb的縮寫)企業的分立和重組:
1.分離企業應當按照分離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利得或損失;
2.單獨企業應當以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作為被分立企業的分配;
4.分立企業不復存在時,分立企業及其股東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與企業分立相關的企業虧損不得結轉互相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