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戶證票需求統壹,食品經營戶進貨臺賬統壹,食品經營戶自律制度統壹,食品發放和進貨臺賬記錄壹致,進貨臺賬記錄與證票需求壹致。執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是,經營食品的個體戶在采購食品時,不向供應商索要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但法律規定模糊,導致日常執法監管無法掌握。筆者認為,這類問題應按以下意見處理。第壹,哪些食品經營者在購買食品時應當履行“查驗證照及相關證件”的義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上一篇:移民日本成為日本公民需要什麽條件?下一篇:校園暴力可以索賠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