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描述的是用人單位未與妳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對方應當支付妳壹倍的月工資。
根據2065年7月65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438+0,另壹方仍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可在工作期間主張社會保險。
雖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相關標準,勞動者每工作1年多付壹個月的賠償金,不足半年多付半個月。
所以,以上是為了最大化妳的合法權益。
但前提是妳要收集好妳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證據,也就是什麽時候入職,什麽時候離職。相關的考勤記錄、打卡記錄、工人證言、與領導的談話記錄、工牌都可以成為證據。
告訴妳申請勞動仲裁卻不告訴妳怎麽做,這其實不是壹個負責任的回答。
以上回答都解決了妳的問題,請采納。
祝妳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