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壹)組織搶救和救治災民,疏散和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出危險區域並進行封鎖。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三)立即修復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受損公共設施,為受危害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用品,實施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相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相關場所。暫停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員密集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采取其他防護措施: (五)啟用同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儲備資金和應急救災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