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發布國產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向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發布進口保健食品廣告,應當由該產品的境外生產企業駐中國辦事處或者該企業委托的機構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3、國務院有關部門禁止生產和銷售的保健食品,其廣告申請不予受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已對取消的保健功能進行了清理整頓,不再受理該功能的產品廣告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的;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宣傳的商品是保障健康所必需的;
(四)與藥品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和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明確表示“本品不能代替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