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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軍人安置費規定

法律解析:轉業費是軍官、文職幹部和經批準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士官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總稱。復員費包括安置補助費、安置生活補助費和安置差旅費。

(1)安置補貼。根據幹部轉業時的職務和級別。服現役不滿11周年的師級(局級、專業技術6級)以下軍官和文職幹部,加發4個月工資。如果他們的原工資已經過了14周年,從15開始,每過1年,他們原工資的現役時間增加0.5個月。

②換工作的生活補助。專任教師、專業技術6級、局級以下的軍官和文職幹部,軍齡為8-9年。如果他們的原工資支付了3個月或以上,他們的原工資將每65,438+0年增加65,438+0個月,但最高數額不得超過65,438+06個月。

(三)軍齡連續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置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計算轉業費的軍齡長短,從批準入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第二次入伍的幹部,第壹次入伍的軍齡,不予支付轉業費。原在當地工作時間不按軍齡計發工資。士官轉業費要申報認證,由財務部門直接發放到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二條。士兵退出現役,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由軍隊決定服士兵預備役。經考核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服軍官預備役。退出現役的士兵,經軍隊確定服預備役的,應當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到所在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進行預備役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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