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1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總金額超過1.2萬元的工程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開招標金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單次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公開招標。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政府采購項目和貨物、服務公開招標的金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六條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