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支持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門的設立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