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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社區封閉臨時管制的條件

法理分析:按照要求,封閉控制區近14天區域內無新增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該地區最後壹名密切接觸者已暴露14天以上,核酸檢測陰性;區域內所有人員在啟封前2天已完成壹輪核酸篩查,全部為陰性後即可放行。控制區近14天同時無新發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該地區最後壹名密切接觸者已暴露14天以上,核酸檢測陰性;區域內所有人員在解除控制前2天已完成壹輪核酸篩查,全部為陰性後即可放行。待全縣所有封閉控制區和控制區解封釋放後,即可解除預防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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