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規定,餐具消毒不合格的處罰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法律客觀性: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購進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的;(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的;(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