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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作和不記筆記的後果

法律分析:1。當事人拒絕制作詢問筆錄的,只要證據充分,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因此,在詢問當事人時,至少應有兩名執法人員在場。當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詳細記錄拒絕情況,並說明當事人拒絕簽字是因為記錄不真實還是因為不配合執法。如果委托人以外的人在場,可以作為證人見證委托人拒絕簽字,可以增強詢問筆錄的證明力。如果真的沒有證人在場,那麽只陳述當事人拒簽的情況就足夠了。當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的,行政機關可以在訴訟中作為證據提交,但其證明力會大打折扣。有時候當事人會否認筆錄中記錄的他們已經承認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其他證據來證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現場勘驗、訊問筆錄作為證據種類之壹,其效力取決於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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