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包括基礎結構,如建築物的基礎、外墻、屋面、承重結構等;公共通道部分,如樓梯、通道、大堂等。;公共照明、消防等輔助設施;設備層,避難層。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審理房屋權屬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文章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 *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下列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 * *部分:
(壹)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位,通道、樓梯、門廳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輔助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機房等結構部位;
(二)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建築區劃內的土地由業主依法享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規劃占用業主所有的整幢建築的土地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綠地的土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