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開頭應依次書寫下列項目、標題和編號。標題應寫成“調解書”,文號應寫在右下方。在申請人壹欄註明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應註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在被申請人壹欄,註明被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註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
2、正文依次寫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事項和爭議,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仲裁或調解要求。經雙方同意,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經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調解費用的分擔;
3.最後,應當依次寫明調解書的份數及其份數,由仲裁員和秘書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寫明制作調解書的日期和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