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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有要求嗎?

法律分析:小區停車位是需要的,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談判有條不紊地進行著。“大家的事大家商量”壹定要按壹定的順序進行,順序才能有效。在這方面,案例提供了許多良好做法。以居民代表會議為協商平臺,加強組織力量,按職級進行協商;每次聽取全體居民意見前,先讓“黨員、樓棟領導、業主代表等小區骨幹成員”討論,然後擴大協商,按順序推進協商;他們堅持充分發揮街道作為小區之間聯絡員的作用,對實行“無物業管理的微社區自治模式”的裏昂公寓,爭取區房產局和街道的理解和支持,確保有效協商;

2.談判導致合作。協商不僅僅是口頭上的討論,更是實際的* * *建設* * *治理* * *享受。停車問題的解決是壹個協商與合作的過程。除了上下齊心,還有黨群齊心,社會組織齊心,居民齊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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