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要對債務人的履行承擔擔保責任。全部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生效時,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復存在,因此債務的主體發生變化,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債權人因轉讓協議生效而完全退出原債務關系,喪失債權人地位。原債權人對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不再享有權利,當然不能也不會對債務人的履行承擔責任。債權轉讓後,債權轉讓人應當對債權的瑕疵承擔責任。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合同中既有債權又有債務的情況下,單純的債權轉讓很可能會對債務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所以我國賦予了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代替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中的新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債權,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原合同關系,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壹人變為數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享有連帶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就轉讓人的抗辯向受讓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