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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債務人破產重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挽救,所以破產重整的理由相對寬松。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破產重整有兩種原因:(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即企業法人出現壹般破產原因時,可以進行重整。(2)企業法人可能明顯喪失償債能力。即企業法人不具備破產原因,但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雖然不能清算或和解,但為了挽救企業,可以破產重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自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裁定書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止,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賬冊、文件及其他資料;(二)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工作,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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