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任何患者獲得醫療的權利意味著任何患者都有權獲得治療其疾病所需的醫療服務。治療疾病的必要服務根據疾病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疾病的需要是客觀需要,而不是患者或家屬的主觀需要。提供的醫療服務受到醫療框架和醫療發展水平的制約,受到衛生資源配置水平的制約,但任何人都無權拒絕患者的就醫請求。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作為患者,我們可以要求舒適周到的服務,但同時也要配合醫院的教學工作。這兩者是互補的。被醫生禮貌對待是患者的權利,但配合醫生護士也是相應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十五條是指為維護人體健康所必需,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公民可公平獲得的疾病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康復等服務。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國家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