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既然是居民區,那就是公共場所。現在大部分居民區都列入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家對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第四十二條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燃放作業方案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0萬元至5萬元罰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綜上所述,在禁放區、限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禁止在人口密集區和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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