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向用戶公布停水原因和時間。停水超過24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停止供水超過24小時未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組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來水公司可以停止向用戶供水:
1,偷水,證據屬實;
2.用水設備或其安裝方法經檢驗不合格,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改進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的;
4.兩個月未繳納應繳費用,逾期仍未繳納的;
5.拒絕安裝水表的;
6、違反規定,經通知糾正,延誤。
法律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
第二十二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戶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壹)供水水質和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通知供水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修復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修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