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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返還財產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夫妻對* * *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夫妻壹方對除日常生活需要外的夫妻財產作出重要決定時,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達成壹致。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壹方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處分夫妻共有的財產,將財產贈與第三人,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因此,配偶與第三人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第三人應當返還因前述贈與合同取得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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