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