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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監督的性質和特征

1.法律監督是對法律實施中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

法律監督不包括對立法活動的監督,而僅包括對法律實施的監督,並且主要側重於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

2.法律監督是壹種專門監督。法律監督的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法律監督權作為國家權力的壹部分,由人民檢察院專門行使,法律監督是檢察院的特殊職責。如果檢察機關放棄對嚴重違法行為的監督,就是失職。因此,它不同於其他壹切社會活動所能進行的壹般監督。二是法律監督手段專業化。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手段是由法律專門規定的。

3.法律監督是壹種程序監督。法律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規定了壹定的程序規則,由於監督對象的不同,程序規則可能會有所不同。

4.法律監督是壹種事後監督。只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法律監督情形,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實施監督行為。而且在司法活動、行政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程度也是不同的。只有在違法行為達到壹定程度後,檢察機關才能啟動法律監督程序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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