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對農業、生態、城市等功能空間總體布局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規劃,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計劃,對閑置土地和廢棄土地進行有計劃的整治和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作為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
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治耕地水土流失和汙染,有計劃地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準農田,提高耕地質量,保護黑土地等優質耕地,依法合理安排建設占用耕地的土地利用。
非農建設依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將占用耕地中的土壤用於新開墾的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結構調整的指導和管理,防止耕地遭到破壞;受保護的農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組織恢復種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