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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

法律主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以未婚、已婚、離異、喪偶為由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權益的,或者已婚男子在女方居住地落戶,侵害男方、子女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為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中發[2006 54 38+0]9號),明確指出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農村婦女無論結婚與否,都應享有與同等條件的男性村民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及其他相關經濟權益。因此,妳和村民有同樣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鄉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人是特殊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壹條*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人資格,可以進行履行職能所必需的民事活動。未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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