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檢察機關作為檢察機關,需要負責收集和提供證明被告人犯罪行為的證據。他們需要向法庭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指控,包括物證、證人證言、專家意見等。
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也需要負責收集和提供證據。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他們會收集各種證據,在審查起訴階段將證據提交給檢察院。
但需要註意的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可能會發生變化。比如有些自訴案件,自訴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此外,在壹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可能要承擔壹定的舉證責任。
總而言之:
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通常由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承擔。他們需要負責收集和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指控。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可能會發生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壹切案件,都應當註重證據,註重調查研究,不得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