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條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四條,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本條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足額償還。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