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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纂術語的解釋

法典編纂是壹項重要的立法活動,對立法技能要求很高。

編纂:是指在對某壹部門法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進行審查、整理、補充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壹部系統的新法典的活動。法典編纂是壹項重要的立法活動,需要很高的立法技能,只能由相關立法機構來進行。目前,法典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完善法律的重要途徑。

以法律邏輯整體性和內在統壹性為手段,對調整同壹類型的社會關系作出系統的法律規定。編纂法典時,整理的對象不是各種法律法規,而是各種法律法規中包含的大量法律規範。法典編纂的結果是各種法典的制定,如民法典、刑法典、勞動法典等。編纂壹詞是由英國法學家邊沁發明的。

簡介:

公元前18年巴比倫制定的《漢謨拉比法典》和公元6世紀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制定的《查士丁尼法典》都是著名的西方古代法典。1804年拿破侖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是資產階級法典編纂的典型。

編纂法典的基本方法是在壹個法律部門重新審查所有現有法律規範的基礎上,對現有法律規範進行梳理,消除其矛盾,制定新的規範填補其空白,抽象出其基本要點和* * *原則,形成壹個內在聯系的統壹體。由於法典化的結果是制定壹個新的立法文件,它必須得到立法機關的批準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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