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通過向學生銷售商品和服務或者變相銷售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家工作人員、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