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檢察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是監督和監察,即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廉潔奉公進行監督檢查。其次是監督偵查,對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的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進行偵查。最後,監督處分是指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並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檢察機關應當履行上述職責,否則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對公職人員的政治品行、公權力行使和道德操守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機關和單位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和調查職責,依據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對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應當依照監察法和行政處分法的規定,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