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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淩如果構成犯罪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校園欺淩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民法典》第143條規定,行為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才有效。因此,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前提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根據本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不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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