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或“訴訟”用法律術語和語言表述時,稱為訴訟。今天的訴訟或訴訟,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依法為解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解決權利義務糾紛,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的壹切活動。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的職責範圍和案件性質,我們可以將訴訟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法律授權的組織的職權引起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請人民法院解決這壹爭議,人民法院對職權進行司法審查,判斷其是否合法,從而解決行政爭議。人們通常稱之為“民告官”,也稱為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19條逮捕傳票、罰款和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應發出傳票。
罰款和拘留應由書面決定。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