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壹百零六條先予執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的債權範圍和當事人生活、生產、經營的迫切需要。
第壹百零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緊急情況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二)需要立即停止行為的;
(3)需要立即歸還購買原材料和生產工具的貨款;
(4)追回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賠款。
第壹百零八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在財產保全期間,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