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犯罪是指在信息活動領域,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計算機信息知識為手段,或以計算機信息系統為目標,對國家、團體或個人造成危害,應依法懲處的行為。計算機犯罪可分為三類:(1)針對計算機的犯罪,如對個人計算機或網絡的攻擊,包括非法獲取存儲在目標計算機或網絡上的信息,或非法破壞這些信息;(2)黑客、特洛伊馬、蠕蟲、傳播病毒、邏輯炸彈等攻擊計算機的犯罪,在計算機是犯罪現場、源頭、原因或財產損失的特定形式時較為常見;(3)利用計算機作為犯罪工具的傳統犯罪,如利用計算機系統竊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通過聯網的計算機存儲、傳播淫穢物品等。相關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和工具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添加或者幹擾,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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