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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開庭傳票的送達

法律主觀性:

1,壹般采用直接發貨;2.受送達人拒絕接收的,可以留置送達;3、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送達;4.郵寄送達;5.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附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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