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眾利益,保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於2011 1 21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只涉及國有土地的補償,《農村集體土地補償條例》尚未出臺。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擴展數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類房地產房屋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百度百科-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