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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以下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答案:b

《立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所以選項A前半句是對的。《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廈門是經濟特區,其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因此,選項A的後半部分是錯誤的,不選。《立法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1)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因此,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權限不同於部門規章,既有行政性,又有自治性。選項b陳述正確,當選。《立法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廈門是經濟特區所在市,屬於較大的市,所以廈門制定的規章要報國務院、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福建省民政廳、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備案。選項C省略福建省人大常委會,不入選。《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實施。選項D認為交通運輸部的規定比廈門的規定更有效、更不準確,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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