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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什麽,其含義是什麽?

法學的研究對象

1,法學的研究對象首先是法律。

這裏的“法”包括各種意義上的法律。

從法律的形式上看,包括憲法、法律、法規等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普通法);

從法律體系來看,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上看,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上看,包括國家法、外國法、地方法和外國法;

從歷史類型來看,包括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

壹般來說,包括國內法與國際法、根本法與普通法、壹般法與特別法、實體法與程序法;

從表現形式上看,包括動態規律與靜態規律、具體規律與抽象規律、紙面規律與生活規律、理想規律(如自然規律)與現實規律(如實際生效的規律)等等。

法律只有將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律盡收眼底並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律。

2.法學也要研究各種“法的現象”。

即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基於法律的各種現象;法律的起源、發展、移植、繼承和現代化;法律秩序、利益和正義;法律概念、思想、制度、事實、法律等等。

3.法學也要研究“與法有關的問題”。

法與法現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發展與其他事物,尤其是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現象密切相關。研究這些相關問題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學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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