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判決
(1)民事判決為壹審判決(不含最高法院壹審判決)的,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無人上訴後生效;
(2)如果是最高法院的二審判決或者壹審判決,在二審判決送達後生效。判決撤銷的,不生效。
2.刑事判決
(1)第壹審刑事案件宣判後,上訴期限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壹審判決的效力要在上訴期間確定。上訴期間無抗訴的,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次日生效。
(2)二審案件,二審裁定維持原判決的,二審裁定為終審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之日,壹審判決效力由未決狀態變為生效狀態,此時壹審判決生效。
3.行政判決:
(1)壹審判決是收到判決書第5天不上訴自動生效。
(2)二審判決有效。
雙方當事人沒有同時領取,上訴期限另行計算。上訴期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計算。
二、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刑事案件中,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日,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限未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