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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推進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以下簡稱債權投資計劃)業務創新,規範管理行為,加強風險控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專業管理機構)作為受托人,依據《管理辦法》和本規定向客戶發行受益憑證,以債權形式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並按照約定支付預期收益和本金的金融產品。

債權投資計劃的委托人應當是保險公司等依法設立的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債權投資計劃投資風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債權投資計劃涉及的專業管理機構、獨立監督人及其他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辦法》、本規定及相關協議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條專業管理機構管理和運用債權投資計劃資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切實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債權投資計劃的財產獨立於專業管理機構的固有財產。專業管理機構管理、運用或者處分債權投資計劃財產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債權投資計劃財產;專業管理機構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債權投資計劃資產不納入清算範圍。

第五條債權投資計劃受益憑證應當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機構登記保存,並在合格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發行、交易和流通。

第六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債權投資計劃業務的政策,並依法對債權投資計劃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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