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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的主體

法律解析:所謂保證合同,是指債權人(同時也是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即保證人)之間,為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的實現,在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時,以壹定的方式保證債權實現而達成的協議。保證合同中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第三人作為保證人自行為債務提供保證,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抵押或質押擔保。擔保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擔保的權利人和義務人。被擔保債權人是主債權的債權人,即被擔保債權人。擔保人可以是主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如果他是主債權的債務人,不能以保證人的身份在保證合同中提供擔保,只能以自己的財產為主債權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而第三人可以以自己的財產為保證人為主債權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八十三條機關法人不得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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