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實現建設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需要實行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掛鉤制度。在調查耕地後備資源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的基礎上,經過論證和評審,確定補充耕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按不同規模建立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各級項目庫。在制定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方案時,可以在項目庫中進行篩選。有條件的地區,使用土地開發整理資金,可以先組織實施開發整理項目,儲備補充耕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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