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以超生、未婚生育等理由拒絕辦理戶籍;
3.其他規定。
關於子女戶口的新規定是:
1.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不得以超生、未婚生育等理由拒絕辦理戶籍;
3.其他規定。
寶寶報名需要帶以下材料:
1,寶寶的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的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
3.擬登記地街道計劃生育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政策內生育壹個子女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二孩審批表;
5、壹個月以上申報,提交嬰兒未去其他市縣戶口的證明。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戶口登記。
軍人的戶口由軍事機關按照軍人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例適用於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戶籍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贍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遺棄棄嬰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