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這是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現行法律規定中,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範疇。縱火是壹種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可能導致多種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對行為人實施故意縱火,造成各種結果(死亡、重傷、財產損失等。),只認定為放火罪。
如果行為人在放火時故意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傷,應當認定為放火罪、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以重罪處罰。另外,行為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後放火毀滅犯罪證據的,或者為騙取保險金而放火,並且已經開始騙取保險金的,應當數罪並罰。
故意縱火對社會治安造成了壹定的危害結果,達到刑法管轄的程度就構成放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嚴重後果,比如燒了壹座大山,殺了壹個人,也構成放火罪,更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罪、破壞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破壞水、爆炸以及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款規定的拒爆罪、過失突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