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先協商要求還款,及時催促;
2.建議保留相應的借款憑據,然後將違約方作為債務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債務人支付相應利息。同時可以查詢對方名下的財產狀況,向法院申請保全。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壹條。
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第二
因借用外幣、臺幣、國庫券等有價證券而發生的糾紛,應作為借用案件受理。
文章
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第五條
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並在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
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